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吴邦国委员长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记者周英峰):“记者29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获悉: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薄熙 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依法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公告。”

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刚决定对薄熙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这同一天就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薄熙来人大代表职务决议的报告,这样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们强烈呼吁、热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一报告,并具体公告如下事项:

一、罢免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是重庆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还是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请公示有关证明文件。

二、罢免案写明的罢免理由是什么?请审查事实和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证据与论证的事实之间,是否能够形成逻辑严谨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

三、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薄熙来是否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让他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并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请向全国人民公告薄熙来依法行使申辩权的证据。

关于薄熙来案,国内(包括国外)众多党员干部和公民有不同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全体人 民的,不是某一部分特权者的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报告的审议,既必须进行法律审,也必须进行事实审,这是 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理应和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审议报告是否符合人大代表选举法,是否尊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 的法定权利,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清楚表述在公告上。

令人震惊的是:假如连一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近几年政治局常委大多数曾经造访重庆并对其工作予以肯定的、又在国内外官方传媒中作为好的典型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市党委书记——薄熙来——的正当权利都受到如此闪电般侵犯的话,何谈什么普通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呢!?

老百姓对干部贪污腐化一直是深恶痛绝的,都主张严惩不贷,然而,为什么对于薄案却一反常态,质疑声音这么大?问题就在于它是以路线斗争开篇,以刑事 犯罪落幕。对全球瞩目的薄熙来案中的尼尔•海伍德死亡案,却以一种让世人无比惊骇的草率的司法运作匆匆走一下过场。涉薄案件的审判,其证据可疑之处之多, 被告辩护权利被剥夺之甚,被告近亲属应有权利被践踏之不可想象,法院审判时间之短,被告认罪之快和最后陈述之奇,该案件在全世界的影响和轰动之大,而国内 外舆论质疑之声之强烈,在全世界自有法制以来,堪称绝无仅有!它必将作为一个无法无天的典型案例载入世界审判史册!

涉及薄案的所有审判,存在着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是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起诉和审 判?是否严格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什么发生有公民质疑法庭上的被告是用假的顶替的现象?这难道不是对我国的司法权威和政府威信的极大嘲弄吗?岂不是对我国多年来对内对外一直宣传的 所谓“依法治国”所开的世纪性的国际大玩笑吗?

在此,我们不得不向常委会和您郑重反映:

从处理薄熙来事件一开始,就违法、蛮横地封闭了所有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达八十余家,官方网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让发表不同的意见。这就完全堵塞和切断了 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以网络为先进科学技术工具用以交流和沟通的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极为野蛮 和反动的!

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曾经许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业”,“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个号称是人民政府的封网行为,不是扩大而是消灭人民民主,不是扩大而是缩小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不是丰富而是贫化民主形式,不是拓宽而是堵塞民主渠 道,不是保障而是蔑视人民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是保证而是害怕和敌视人民当家作主!难道这不是公然践踏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野蛮行为,完全背离法治原 则和人民民主精神的可耻行径吗!它不但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政权的人民性,违反了我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同时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们提请委员会和您特别注意,对于我国政府的这一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尽快依法依纪予以纠正,必须坚决纠正如此严重剥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言论自由——的专横行为,同时,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众向你们和中央有关部门,包括我们连发的11封信在内,都一再呼吁和要求此案件要公开、公正,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此无以服众!无以取得民心!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们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过您向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的。为了让我们作为人民监督的这一信件不至于又泥牛入海,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学者 和普通公民,不得不把它公开发表于互联网上,请理解。

以上依法提出的各项意见,请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采纳,并付诸实施;如不采纳,请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开、详细地对不采纳的理由加以说明。

参与签名联系办法:liu2131075@126.comhong.xiaobing@yahoo.com

附件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李成瑞(北京)  巩献田(北京)  刘金华(四川)  罗志学(广东)  王子凯(北京)

江根德(上海)  骆玉涛(湖南)  张智敏(上海)  吴育民(上海)

黄方伯(四川)  杨道远(湖北)  黄卫东(安徽)  秦  洁 (山西)        张源江 (山西)

海松云(湖南) 肖茂盛(湖南)   谌铁牛(湖南)  胡国祥(湖南)  任  阳(湖南)

资爱初(湖南) 魏建平(湖南)   胡安明(湖南)   冯公平(湖南) 杨兴华(湖南)

张远江(四川) 马玉峰(黑龙江) 王义山(北京)  马进献(上海)  孙连德(青岛)

曹德华(湖南) 雷小柒(湖南)   郑  峰(湖南)  孙  弋(江苏)  曹佑方(重庆)

董金海(吉林) 谢彦飞(兰州)   杨奎星(军人)   陈树庆(浙江) 李  军(湖南)

邹光全 (湖南)      刘唐礼 (江西)         李  刚(重庆)   宋再民(北京) 尤元贵(安徽)

田  钰(广西) 吴佳芮(四川)   郑  苹(重庆)   官启炜 (福建)     许  高 (安庆)

张  莉 (山东)     陈小华 (北京)          蔡援朝 (北京)          陈小平 (北京)     王  建 (北京)  

王庆人(天津)李  信(河北)    彭小平(江西)  张  伟(河北)  甄  鑫(河北)

韦之鸥(河北) 李文博(山东)   叶  平(河南)  董  君(山东)  肖真义(重庆)

袁三朱(湖南) 吕建资(湖南)  郝雨山(山西 )  黄定彬(四川)  黄  勇(四川)

倪恒桥(江苏)  刘风华(湖南)   杨  光(吉林)  赵志勇(湖北) 彭  龙(湖南)

孟荣伟(湖南)  曹向东(河南)   金祥存(辽宁)  丁文祥(北京) 杨瑞奇(河南)

孙效英(江苏)  何鹏飞(广东)   邵大江(山西)  莫慈荣(湖南) 秦永安(山东)

范操檄(湖南) 北  沙(内蒙古)  邱文胜(四川)  阎振范(广东) 刘艾艳(山东)

李安平(河北) 刘柄志(重庆)    李  四(湖南)  罗  冬(重庆) 傅景跃(河北)

韩润祥(山西)  冯智宁(山东)   张正军(吉林 ) 王俪蓓(江苏) 王志洪(河南)

李  萍(辽宁)  邓晓耘(重庆)   张  伟(山西) 卞宝祥(江苏)  龚光明(贵州)

石  宏(重庆)  林小花(浙江)   鲍  锋(安徽)  袁建华(河北) 王蒙山(江苏)

陶永强(河南)  陈小兵(湖南)   陈秋阳(湖南)  李新民(河南) 李  慧(湖南)

陈志洋(湖南) 胡乔杰(浙江)   徐  锋(安徽)  赵  虎(安徽)  刘  敏(北京)

杜伟国(吉林) 阳  华(广西)   胡永晖(浙江)  杨国珍(江苏)  林协宝(江苏)

文  武(山西)  邹松平(湖南)  王思海(上海)  田荣清(重庆)  杨金山(福建)

童  亮(浙江)   邓庆华(浙江)  杨金山(福建)  童  亮(浙江) 邓庆华(江西)

邓成勇(江苏)  陈铜辉(安徽)   王湘兰(河南)  李  阳(山西) 周贤珍(湖南)

刘克志(黑龙江)  彭广成(江西) 杨  洁(北京) 钮忠民(浙江)  周猷鸿(四川)

黄丽珍(广东)  周  瑶(重庆)    林  恩(山西) 卫  睿(山西) 张小平(重庆)  

盛武斌(江西) 杜献敏(河南)    李期晔(湖南)  孙聚天(河北) 王少欧(浙江)

施远昶(四川)  张  军(四川)   黄云龙(江西) 刘  帆(湖南)  李永进(江苏)

陈志文(江苏) 吴  海(河北)    刘  君(湖南) 成  承(山西)  陈秋合(河北)

李艳珍(河北)  李藏芬(河北)   王喜斌(河北)  王丽晶(河北) 黎国刚(湖南)

蒋胜强(河南)  张  旭(湖南)   李小明(四川) 李宗林(广东)  邓  洁(四川)

王  亮(南京) 张国福(黑龙江) 刘  兵(河南)  周  乐(重庆)  王金水(湖北)

王绍金(湖北) 王  兵(湖北)   王友广(湖北)  王吉琪(湖北)  宋腊梅(湖北)

彭冬云(广东) 彭东芯(广东)   王金泉(山西)  王  帅(四川)  文  清(四川)

卢  曦(四川) 赵丽华(四川)   方富强(四川)  俞耀辉(江苏)  杜河生(河南)

戴丽媛(北京) 林  夏(安徽)   余光华(四川)  任天旺(北京)  徐  斌(杭州)

虞丽玉(杭州) 徐沁文(杭州)   李光辉(湖南)  贾晓宁(河南)  邵亦然(浙江)

杨振声(广东) 李树军(黑龙江) 马海涛(宁夏)  陈  波(安徽)  冀东海(上海)

王  五(山西) 张  青(重庆)   于国刚(山东)  王会军(湖北)  费  英(四川)

王义平(山东) 厉  国(山东)   向  众(河北)  杜在永(山东)  董桂武(江苏)

邓塔达(陕西) 张  林(安徽)   管华明(上海)  唐群英(广西)  张  超(江苏)

房春草(北京) 李文昌(河南)   左艳飞(重庆)  文  武(山西)  程贵川(重庆)

蒿玉芬(黑龙江)赵子祥(新疆)  鲍耐玲(河南)  张大林(上海)  解卫红(湖北)

曹兰莉 (山西)       赵  玲 (山西)        韩贞德 (山西)        刘  军(北京)  王建雄(北京)

王军学(北京)  景埃埃(北京)  杨晓璐(北京)  俞金龙(北京)  关少云(北京)

李耀国(北京)  陆  民(北京)  赵鑫原(北京) 赵  林(北京)   徐高金(北京)

徐  佳(北京)  陈树庆(北京)  郎  杰(北京) 刘  同(北京)   王  刚(北京) 

王  博(北京)  杨俊杰(北京) 黄  卉(北京)  黄  琦(北京)   邵志伟(北京)

姚  强(北京)  王  暘(北京) 张新国(北京)  宋艳山(北京)   朱忠菊(北京) 

彭  德(北京)  艾  琳(北京) 高雯倩(北京)  郭  岩(北京)   李家强(北京)

文正平(北京)  李  化(北京)  许智峰(北京)  胥黎明(北京)  葛文杨(北京)

 翟振宇(北京) 马丽琴(北京)  王书华(北京)  付保林(北京)  陈星彤(北京)

王  敏(北京)  李  勤(北京)  刘  志(北京)  刘秀强(北京)  谷  波(北京)

李廷龙(北京)  付保林(北京)  张红菊(北京)  华新民(北京)  李福华(北京)

 张恒明(北京) 赵馨蕊(北京)  高明理(北京)  娄星焱(北京)  高红卫(北京)

 钟君铭(北京) 朱明亮(北京) 李进峰(北京)   刘学飞(北京)  张育明(北京)

 简小兵(北京) 杨秀仁(北京) 曾逸华(北京)   汪新路(北京)  郭放达(北京)

金  虎(北京)  刘  娟(北京) 谭秋云(北京)   张贵发(北京)  李秋生(北京)

施兵法(北京)  刘宗庆(北京)  刘  畅(北京)  闻   迪(美国) 胡大江(美国)  

高   寒(美国)孙国第(美国)  魏   煌(加拿大)马晓路(加拿大)冯晓平(广州) 

李争福(广州)  李  彬(广州) 宋华玲(广州)  谢永进(广州)   王  进(广州)

梁亚江(广州)  陈纪文(广州)  陶  峰(广州)李  俊(广州)   陈建欣(广州)

田忠国(广州)杨建国(湖南)  王建国(湖南)  李  萍(湖南)   冯  刚(河南)

万绍春(湖北)  张建民(湖北)杜小林(湖北)  陈姗姗(北京)  耿顺刚(北京)

张  璐(重庆)  邹文利(天津)  陈刚(湖北)王金步(福建)  康  勇(辽宁) 

张建平(湖南)毛  氏(湖南)  王  虹(重庆)  周跃辉(湖南)孙爱玲(河南) 

张  旭(湖南)  刘  谦(北京)王志强(山东)  杜晓宏(陕西)  汤常临 (安徽)

行  云(北京)  周晓彧(安徽)  高乎进(北京)温明川(泉州)  杨泽武(陕西) 

张沛修(山东)  佗沛坚(广州)  潘任远(广州)  杨安利(广州)袁功成(广州) 

孙先成(广州)  王建政(广州)  杨新华(广州)  罗言谨(广州) 杨志曲(广州)

黎光铸(广州)  任东晓(广州)  陈  熠(广州)卢武君(广州)  贾晓松(广州) 

林鸿康(广州)  于润海 (辽宁)     樊俊生 (陕西)    周  勇 (长沙)          吴  玉 (河北)  

金惠康 (新疆)      谭鲁宁 (山东)      祝长华(湖北)  刘兴岩(黑龙江) 于润海(辽宁)

李士平(河北)徐晓红(江苏)  王立江(黑龙江)罗德贵(重庆)  邓燕青(湖南) 

朱鹏辉(西安)邹文利(天津)  陈  刚(湖北)  王  旗(湖南)  王彦忠(新疆) 

李新豪(广东) 郑  海(山西)阎卫民(河南)  王云龙(深圳)  陈春梅(广西)

冯月亮(湖南)  温明川(泉州)  高乎进(北京)乔晓明(安徽)  陈小微(浙江) 

黄宗明(北京)  邓  诚 (江西)    李小双 (广东)     索培力 (河北)        李  凯 (山东)

刘忠山 (吉林)     徐  涵(辽宁)  王  浩 (上海)   王朝晖 (湖南)       向  辉 (重庆)

赵国志(吉林)  白俊锋 (辽宁)   宋文辉(韶关)刘建国(黑龙江) 张泉奎(深圳) 

杨潘名(东莞)     王峰靓(张家口) 南文涛(焦作)  雷增虎(陕西)李  际(承德)  

张德喜(武汉)  杨  莉(广东)方  剑(江苏)  雷雨田(湖南)   曲连文(辽宁)

雷雨山(湖南)李庆彬(深圳)  李  峰(浙江)符宏江(辽宁)  熊德锋(湖北) 

李剑宇(广东)李先保(广东)  李志强(广东)  李幸妹(广东)伍剑华(广东) 

宋保存(山西)  李新豫(北京)李藏分(河北)  孙  坦(北京)  李新立(河南)

李新民(河北)  彭  涛(重庆)张文轩(湖南)  刘先明(北京)  边  飞(黑龙江)

廖  辉(江西)  苏振国(江苏)  毛凤鸣(江苏)何承高 (深圳)    秦天军 (河南) 

王御覃 (黑龙江)聂家和(广东)  王秀玲(山东)  王健雄(重庆)周  俊(湖北)

赵立永(唐山)  郭向卿(天津)姚  杰(湖北)  李永太(山西)  胡  正(山西)

王海军(山西)  赵晋明 (江苏)   李昶和(重庆)程达正(山西)  蔡同伟(陕西) 

焦步跟(山西)  江锦清(福建)  赵  锴(河北)  赵东发(山西) 牛民诚(山西) 

刘  杰(山西)  张文胆(山西)  高于芳(重庆)  程克强(湖北)  王新海(河南)

刘唐礼(江西)  蔡晓军(山东)  张洪飞(安徽)李景成(河北)  付世勇(山东) 

李建伟(安徽)  刘海林(吉林)  张动波(北京)  孔宪深(大连)张  继(北京)

武志刚(山东)  苏海峰(四川)廖廷宇(贵州)  刘  鹏(四川)  宋保存(山西)

王得田(天津)  吴沛峰(重庆)  李艳杰(山西)尹衍珠(济南)  武  伟(上海)

朱  坤(云南)张前东(重庆)  刘立文(吉林)  李铁铧(湖北)潘  潘(成都)

杨  松(四川)  王秀玲(山东) 徐树明(河北)  张桂宝(安徽)  向  雨(四川)

卢  伟(四川)  贾  凯(四川)  仼自由(四川)胡圣坤(湖北)  焦得真(山西)

贾换生(山西)李高峰(湖南)   徐有炉(佛山)  张  亮(浙江)闫茂平(邯郸)

范永福(广州)  李江汉(泉州)李顶超(泉州)  王义平 (山东)龙成伟 (贵州)

王希哲(美国)孙国第(美国)  董廼斌(美国)  胡安宁(美国)徐晓峰(美国)

唐  杰(美国)李宪源(加拿大)吴京兵(加拿大)邵建明(柬埔寨)韩德强(北京)

张宏良(北京) 左大培(北京)孔庆东(北京) 韩毓海(北京) 刘永佶(北京)

张文木(北京) 黄纪苏(北京) 江  涌(北京)  时寒冰(上海) 金一南(北京)

王绍光(香港)刘  仰(北京) 戎玉明(上海) 王  铮(北京)郭松民(北京)

刘  杉(湖北) 宋宝玲(北京)张  通(江苏) 苏振华(北京) 陈冰心(福建)

古海月(宁波) 袁志敏(四川) 付国忠(黑龙江)谭远德(湖南) 张大伟(广东)

赵仁杰(内蒙古)黄国林(江苏) 杨继志(山东) 雷红彬(黑龙江)刘学琼(陕西)

曹海牧(陕西)  曹  娟(陕西)李智新(浙江)  周  军(安徽)  苑  军(山西)

沈保军(西安)  胡影娣(西安)  邓燕青(湖南)靳存粮(河南)  吴作宝(江苏) 

张艺萱(山东)王迎光(江苏)  刘寒之(沈阳)  刘海林(吉林)贺方德(湖南) 

钱永中(北京)  梁文信(黑龙江)李腾贵(甘肃)  王  红(大连)  吴沛峰(重庆)

王  平(福建)  郭  平(山东)  张  铭(江苏)李志华(河南)   江锦清(福建) 

王会军(湖北)孙洪卫(浙江)  赵泽琪(山西)  朱  坤(云南)胡晓云(江西)

罗  红(江西)  陈焕贞(山东)刘海林(吉林)  李春光(北京)  李  建(安徽)

华  宁(陕西)  谢怀瑜(广东)  陈诗明(北京)王  可(湖北)  华  俊(陕西)

陈  达(天津)郭  晋(陕西)  吴利斌(湖南)  王予南(上海)何伟群(内蒙古)

薛金泉(江苏)  江福耀(江苏)吕  波(吉林)  刘彦胜(吉林)  李宪华(吉林)

朱瑞军(吉林)  景沈龙(吉林)  王明玉(吉林)刘林贵(吉林)  金相会(吉林)

刘  俭(吉林)  李秀芝(吉林)  宋长华(吉林)  崔敏强(吉林)张  晶(吉林)

秦玉军(吉林)  孙万德(吉林)杨  文(吉林)  王国军(吉林)  王玉民(吉林)

李  福(吉林)  刘志德(吉林)  张兆喜(吉林)王顶峰(吉林)  于志泉(吉林)

姚万昌(吉林)王士军(吉林)  少立林(吉林)  孙志林(吉林)  李士春(吉林) 

姜  坤(吉林)  孙宝瑞(吉林)奚国军(吉林)  毛跃明(吉林)  赵  林(吉林)

张国有(吉林)  陈春江(吉林)  孟庆东(吉林)李明辉(吉林)  傅文举(吉林) 

梁大军(吉林)  杨树桐(吉林)  赵立国(吉林)  李红光(吉林)龚红喜(吉林)

魏桂才(吉林)  陈明杰(吉林)岳国文(吉林)  王  伦(吉林)  高永进(吉林)

徐胜利(吉林)  戴福江(吉林)  张玉成(吉林)李  晓(云南)  王海龙(山西)

姚勇翔(广东)  汤常临 (安徽)   郭瑞平 (山西)     马晓红 (山西)        刘  杉(湖北) 

刘志坚(洛阳)  杨晓华(重庆)马  典(四川)  胡晓云(江西)  罗  红(江西)

孙  渝(重庆)  陈念生(四川)  张宋英 (辽宁)马  也(四川)  陈列明(广东)

赵大华(山西)尹永四(安徽)  杨秀峰(安徽)  汪  勇(安徽)杨仕顺(广州)

闫忠斌(山西)  张  华(新疆)刘国岑(河南)  梁  木(广东)  邓建秋(湖南) 

梁  滔(广东)  萧镜我(甘肃)  李  清(江西)李飞宇(江西)  李南生(江西)

肖秋英(江西)张建英(湖北)  赵思宇(湖北) 段新霞(山西)  孙国第 (美国)    

徐晓峰(美国)董廼斌(美国)  钟君铭 (美国)     白玉明 (美国)     张富力(美国)

近  山 (北美)  吴伟刚 (加拿大) 向国雨 (美国)   王爱娟 (美国)      吕国风 (加拿大)

向晓鹏 (美国)  艾中华 (英国) 雯  苑 (葡萄牙)  孙  炜 (美国)       浒  卄(美国)

钟  剑 (加拿大) 董廼斌 (美国) 

郭红卫  王明连  苑  军

李小健  张沅沣  马宪刚

王会军  姚  英  郭瑞平

朱力辉  徐开彬  金小丁

柯清宇  馬悲鳴  陈军晓

华  乔  郭瑞平  赵明理

苏铁山(北京)

小有成效,再接再厉
——8大前夕 人民呼唤民主与法制

刘金华 

自从4·10薄熙来免职,左翼网站封闭,国内除官方外,民间禁谈薄熙来问题。但是禁不绝。地火在燃烧着。不过毕竟是地火。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在《红色中国》上发表后,开始改变这种无声的状态。民众长期压抑的心声,终于又呼喊出来了:支持!坚决支持!我要签名!我签名。短短一周时间,签名支持公开信的网友已经过千,按过去的经验,点击数应该是20倍左右吧?要知道,如果不需要翻墙,签名人数应是现在的1020倍甚至更多。有网友说,公开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行动才有用,等等。这些网友应当看到,公开信征集签名,就是行动,群众起来呼喊了。这就是公开信首要的实际意义。

公开信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是签名人在其他许多问题上具有不同的观点,甚至对立的观点。但是,一个共同的东西,就是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不分社会地位的高低,担负官职的有无和大小,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简言之,就是法制、民主。这个共同点把过去曾经争吵不休的各派群众团结起来,发出共同的呼声这也是公开信的实际意义。这一点,连美联社记者黄敬龄女士都看到了。

美联社记者黄敬22日晚的电话里对我讲信访稿大意时说,连反对薄熙来的人都签名了,中国的左派、右派这次都联合起来了。但是,她认为是活动家、学者精英发动起来的。这是不对的。西方媒体一贯是精英观点。这次公开信的发起,是普通网民坚持几个月,向中央党、政、司法机关连发11封信不被理睬之后,被逼上梁山发起联名上书。这封公开信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左右派的联合,应该正确地认为是人民群众的联合。这也是公开信的实际意义:谁代表了群众要求,就可以赢得群众的支持;人民群众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摆脱了某些影响,就能团结起来。

22日,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路透社、法新社、朝日新闻报社、自由亚洲电台的记者来信来电话要求采访,听说许多中英文媒体报道了这封公开信所呼吁的内容。据说中国知名律师张思之向德国之声回顾,当年他为江青辩护时,江青尚且拥有自辩权利;几十年过去,虽然自辩并不会改变薄熙来的命运,但薄熙来依法应该享有申辩的权利。舆论风向有了转变。过去国内外媒体都是充满对薄熙来犯罪和会不会判死刑的臆想与猜测,公开信发表后,国际舆论和中国良知已经关注和公开提出对薄熙来的处理的合法性问题。

公开信表达了民众的心声,反映了法治社会的要求,从而发动了群众,动员了国际舆论和国内有良知的法律界和学界人士,共同呼吁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在处理薄熙来问题中,要体现出:公开、公正,依法。它的实际意义首先在此

美联社记者黄敬龄小姐向我提出的三个问题是:“你想通过这封信达到什么效果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透明度增加?给薄熙来一个在人大常委会为自己申诉,辩解的机会?”我的回答是:“事实上你已经回答了。薄熙来是否违法乱纪,要凭事实说话;我们要求公开公正,依照党章规定,应该给薄熙来在党的政治局会议上、中央委员会会议上辩护的权利;按照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应该给他在人大常委会上辩护的权利。我们希望通过薄熙来这样的举世关注的重大事件的处理,促进中国依法治国。”公开信的实际意义,将表现在“通过薄熙来这样的举世关注的重大事件的处理,促进中国依法治国。”

人大常委会已经召开第三天了,能不能允许薄熙来到会为自己辩护,这是未知数,我不去猜想。我能说的,公开信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的决定出现了变数。现在,首先是人大常委会在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时,必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决定与国家宪法和法制之间作考虑。如果说本来可以顺水推舟到不负责任的执行党中央决定,撤消薄熙来的人大代表资格,现在有了公开信,它不仅受到民众的签名支持和国内外的共鸣,其要求又是不可公然抗拒的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规定,他们对于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和历史责任,无论出以公心还是出于私心,都不能不慎重考虑。也许,会虚假地走过场,不公开的让薄熙来到会辩护,然后还是按党中央决定需要撤消薄熙来人大代表资格。但是,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暂时敷衍过去了,最终还是逃不了历史的追究和法律责任。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历史会公正审判。

我认为,即使人大常委会走过场敷衍薄熙来到会辩护,就会逼得七中全会不能不形式上按党章规定让薄熙来到会辩护。这样,公开信就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或即使如现在媒体上所传播的,不会让薄熙来到会自辩,公开信也会起到试金石作用,检验出“依法治国”的真实性。通过群众监督推动法制和民主建设是一个过程。过程中会有很多阻碍,既有来自右的方面也有来自左的方面,需要我们去克服,在克服阻碍中,群众也得到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只要民众起来了,什么阻碍都可以克服,社会发展一定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毫无疑义,政治改革,发展民主必然是18大的主题之一。这里告诉大家,公开信已经在推动政治改革、发展民主上先行实践。我发起公开信签名,引起省或北京的注意,据说发了通报,使得乐山国安1017日连夜找我谈到次日凌晨,18日继续谈,1020日,人大主任、纪委常委、党校校长、国安大队等七位党政负责人继续与我座谈。薄熙来是否犯罪,我不知道,他们也说不清楚,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但是找到了一种途径,他们承诺通过乐山市的党的或人大的全国代表把信转与党中央或全国人大;同时我个人就不再公开发表给七中全会和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了。我认为这是乐山市的创造。党政领导人应该直接听取民众的意见,象这种类似茶话会的方式,应当是政治民主改革的有益尝试温家宝提出了要请不同意见者到中南海面对面交谈,他没有实际做,乐山市党政领导人实践做了,效果很好。人民代表和党代表应该是人民群众与领导机构之间的桥梁,乐山市提出由代表传书带信,沟通上下,应当作为代表的职权写进党章和宪法。

现在,国内仍在网禁,言论不那么自由这是反民主的,有损国家形象,必须要改变。

我完全相信,民众既然能够为薄熙来争取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利,也一定要为宪法赋予我们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民主权利而继续争取。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大会既然承诺了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那末,我们就要促使党和政府实现这个承诺。我们一定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