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洲芝城同源会重建而作
海外华裔的事宜要由海外华裔自己做主
——当代海外华裔族群权益的体现与争取
胡大江
在当今世界上的众多事务中,海外华裔族群事务逐渐繁重起来,其中海外华裔族群如何争取自身的权益的问题以及自身的权益如何体现的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
这里讨论的是“存在”与“体现”两方面问题。“存在”方面是指如何确认海外华裔族群的存在,也就是要搞清楚海外华裔族群是什么?他们是什么样子的?这是海外华裔族群性质问题。“体现”方面是探讨这个族群都在做些什么?他们有什么特殊的需求?这些需求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出来?他们的需求又要如何去争取?延伸出的是他们的价值问题。由于他们以某种特殊形式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对社会产生影响力,他们越来越以一种自身独立的政治单位呈现出其价值的存在,同时它就具有了与其他政治单位互动的资本以及被社会上其他政治单位利用的价值。因此,海外华裔族群的特性问题就成为了其他各政治单位首先希望搞清楚的问题。
海外华裔族群的特性
海外华裔族群属于世界移民的一部分,又属于中华民族成员的一部分,海外华裔族群是中华民族成员中最先进入世界村的成员。它的属性很明显地具有国际性和民族性的双重属性。也就是说海外华裔族群尽管是中华民族成员的一部分,同时他也是世界移民的一部分,它与中华民族其他成员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其国际性世界村民身份和身处国际性生活环境特殊地位,他们并不直接受中国政府的管辖,那些已经加入他国国籍的原中华民族成员以及后裔已非中国公民。这就形成海外华裔族群的中华民族性中具有浓烈的国际性特征,这是其特性之一。
海外华裔族群的组成,从一开始就是跨阶级、跨阶层、跨行业的。在旅居海外某一特定地域的华裔,他们并非清一色地来自中国的某一特定地域或中国某一特定族姓家族,因此,海外华裔族群具有五湖四海的特征。这种状况会成为海外华裔族群具有松散性的因素,但是,作为被压迫民族族群在恶劣的条件环境下,当他们在面对涉及到自身生存和自身整体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的时候,他们必然地要走到一起进行抗争。这就造成海外华裔族群传统上具有自行结社的特征,也就成为他们必须团结的因素。
在当今世界多元文化的社会上,由于移民本身普遍存在着意识形态认同多重性和多样性,移民对认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政治倾向、认同传统文化等都具有多重性和多样性,作为移民的海外华裔族群也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多重性和多样性。移民在异地社区同时要兼顾保持自身风俗习惯和适应当地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的双重风俗性,他们不但与生活在中国本土的中华民族其他成员存在很大的差异,即使同样是海外华裔族群,旅居一地的华裔与旅居其他地域的华裔所面对的各种环境条件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此,生活在不同国家的特定地域社区的海外华裔族群,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也都存在差异性,这就必然造成他们会有各自不同的特定需求,表现出来的各自对自身权益的争取和体现也就不一样。由于存在着与其他的政治单位不相关的仅仅属于本社区自身的利益需求,生活在不同地域的各个海外华裔族群也就具有其相对的独特性和独立性,因而,就有了对自身提出自主性的需求。
尽管当今海外华裔族群中间有部分人是以单纯地向往追求美好生活为移民目的的,但是从海外华裔族群形成的历史角度观察,华裔移民的初衷从实质上并非如此。近现代中国向海外移民从一开始就是处于资本主义全球化经济体系之下的劳动力市场劳工输出状况,中国向海外移民也就具有被迫移民的奴役性特征。在考察海外华裔族群的特性过程中,人们是不能够完全割断中华民族海外移民史中存在着一段令人悲痛的血泪史。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够否认当今这种特性依然存在于这个族群中的现实,在当地发生涉及华裔生存威胁事件发生的时刻,当地华裔族群自然会产生出必须团结起来抗争的愿望。
确认华裔社区的存在
或者有人会说无需提出什么海外华裔族群,每个移民都自觉自愿地融入当地社会,把自己演变为当地民族成员,不要去组织华裔社团,也不要去开展华裔社区活动,每个人自己去做自己在当地的工作,工作完了自己回到自己的家里去,如果需要参加社区活动就去参加当地族裔的活动就算了。问题是,如果当地其他族裔对华裔没有歧视排斥的现实存在的话,以上的假设并非虚构。近代以来,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包括美国,都发生过排华事件。华裔一旦处于排华事件之下,你不组织起来也是不行的。
世界上并非所有有中国人的地方都存在由海外华裔族群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华裔社区。是否确实形成了一个当地的华裔族群社区,首先有必要确认和确定在世界上的某一特定民族国家的某一地域环境下,确实自然或非自然地集聚了一群华裔在那里生活。传统确认唐人街的指标是以某一地是否存在“华社”、“华报”和“华校”为标志。这三华被称为唐人街三宝。近来,有学者把“华商”和“华智”加进去,成为“五宝”。有了这些华裔社会实体在一个社区的存在,它就可能被当地华裔确认为有了一个为自己争取自身权益的依托。有了这样的社区族群就可以去寻求这个社区与其它各种类型类别政治单位之间具体的在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互动关系和运动内容。
行政架构与政治单位属性
海外华裔在某一地呈现出的社会组织架构,基本上是以利益集团的组织方式存在的。
无论是旅居在海外哪一地域的华裔族群,他们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具有统一明确的生活环境版图疆界的地域里,他们也没有自行的统一行政管理机构。海外华裔族群的社会组织结构存在的不明确性必然造成其具有松散性。
海外华裔在几个华裔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较高的东南亚国家有了属于自己的政党。北美曾经也出现过洪门致公堂这样跨国社团组织改为以政党形式存在过。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华裔族群结社都不是以政党的形式组织的,而是在族群分散的状况下以利益集团的组织方式存在的。华裔族群结社的基本政治单位是以利益集团为组织性质的自由结社社团组织形式呈现的。当涉及到某一个当地华裔社区需要组织跨社团组织的社区性统一活动事宜时,社区通常是以本地区多社团组织为此活动事宜临时组成联合体,联手采取共同行动去实现活动的目的。
各种类型的海外华裔族群的社团组织与当地的政党以及中国大陆或台湾的政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寻求认同、各自获取各自利益的互动关系。从海外华裔族群目前的状况来看,企图以族群的力量获得当地行政领导地位的诉求还没有见过。由于海外华裔族群没有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因此,较少看到他们集体出现在当地重大的政治运动行列之中。这可能是海外华裔族群的致命伤。
政治态度
海外华裔族群在侨居地一直受到当地的政府和原住民的歧视,他们的地位从来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和待遇之下,因此就促成海外华裔族群在当地必须要团结起来、组织起来才能够维持其必要的生存空间和状况,在异国他乡聚地互助自保、抵御欺辱。他们一直以来就始终没有停止过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各种歧视华裔的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进行斗争。
海外华裔族群由于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从整体上看,海外华裔族群较少保守思想较易接受革命思想,海外华裔族群对待当地的政治的态度也以支持进步势力为主要倾向的,这是海外华裔族群先进性的具体表现。他们较好地将中华民族优秀文明传统在世界各地发扬光大。各种政治单位都企图在海外华裔族群中寻求支持者。因此,在近现代中国历史进程中,在中华民族的成员中,他们支持中国革命是最早的,也是最坚决的。即使如此,海外华裔族群中同样存在保守势力。例如:在孙中山推动反清复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曾经得到海外华裔族群的有力支持,但在当时的海外华裔族群中同时存在着保皇会,而且在革命早期,保皇会势力比革命势力还要大。今天,中国大陆走社会主义革命的道路,海外华裔族群中依然存在不同的认知,而公开地在华裔社区中表露支持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人士并不多见,这就是海外华裔社区的政治现实。
海外华裔族群社区重叠性
海外华裔族群尽管有自己的社区,但是这个社区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半虚拟状态。从实体上讲,一个华裔社区从行政隶属方面,它属于当地政府的某个行政区域范围或跨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华裔必然地与其他族裔混居在同一个行政社区内,无论是选举分区、财政税务、经济和生活环境待遇方面都受到当地政府的管辖。而华裔族群以自身的人缘血脉风俗文化传统民族性,半虚拟地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形成华裔社区。这样的社区是没有行政建制的,它不直接隶属于当地行政机制。对于当地政府和其他族裔来说,华裔的多数活动只是属于传统民族文化层面的活动。
海外华裔族群社会的社区组织结构并没有一个固定明确的行政架构和专职的固定管理人员。海外华裔族群的社区组织形式是虚拟的,而以族群在某个行政社区内组织华裔社区整体的相应活动的临时组织建制,是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间形成的,并随着活动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随着活动的结束而终止。海外华裔族群在当地对自身权益的争取追求,是通过举行各种活动运动去实现的。因此,海外华裔族群争取自身权益是在运动中体现的。这个特征是海外华裔族群处理相关事宜以及中国政府开展侨务工作的依托基础。
如果我们承认海外华裔族群目前争取自身权益是在运动中实现的这样一种特定的方式中进行的,那么,这种方式明显地是一种松散的不稳固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存在松散性和不稳定性,但是,毕竟海外华裔族群目前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操作的。因此,无论是各华裔社区里的社团组织及其成员或中国涉侨部门,都有必要清楚认识到这样的结构特性和状况的存在,从而根据此架构不断提出具体的相应的能够促进达到各自需求目的和解决问题的模式、方法和途径。帮助华裔社团侨领和中国涉侨领导更好地认识海外华裔族群的特性,更好地去为海外华裔族群争取权益。帮助中国侨务方面更好地处理好如何凝聚侨心、如何发挥侨力,如何服务侨胞等侨务工作的具体内容。这是民主社会在海外华裔族群事务上争取民主的具体体现。
争取权益的具体体现
这里有一个“问题”与“任务”之间的区别问题。海外华裔族群的许多的“问题”(problem),不是一下都能够搞清楚的。即使搞清楚了,也不是一下子就能够解决的。要解决已经清楚的问题,需要在一个一个具体的“任务”(project)中去尝试逐渐解决。海外华裔族群面对可以开展的一项具体的活动“任务”(project),如春节游行,通过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的具体人和事,将相关的“问题”(problem)放到“任务”(project)中去解决,如社区活动经费来源问题、团结问题或组织建制问题等。
由于,海外华裔族群的特殊状况以及其争取自身权益的特殊方式,因此,我们注意到他们要能够在具体事宜上在实质上争取到微小的权益都是非常的困难的。许多必要权益必须通过长期的努力方能够实现。在这个问题上,任何近视、短思,急功近利的行为都不利于海外华裔族群去争取自身的权益,也就不利于中国的侨务工作,甚至是有害于侨胞争取权益和侨务工作,有害于中国国家利益和侨胞利益。
与所有的族裔社区的基本事务相类似,海外华裔族群需要有社区服务、公益活动、联谊活动、学术活动。由于,海外华裔族群的社区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行政组织机构去处理属于华裔社区独特的相关事务,要处理此类事务分别要由社团组织、社团联合临时机制、当地政府部门以及政治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去实现。也就是说,海外华裔族群的权益的争取和体现是以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多机构多种机制去实现的。
海外华裔族群的先民为今人留下了部分宝贵财富,包括一批传统侨团组织和以他们的名义置下的产业。今人与时俱进正在进一步为这些组织增添现代内容。
比较有利的地方在于,以往中国驻外使团为了避讳当地政府的猜疑,不愿意主动自行组织海外华裔族群的社区大型活动,这些年已经大为改善。这无疑对海外华裔族群社区的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
这里所涉及到对社区事务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是以社团和社团临时联合体这两种机制所发挥的作用,这就对这两个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行政组织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机制是否能够完善、完整地建立起来,关系到是否能够妥善地承担起帮助解决华裔社区的事务的问题。任何一个社团组织或者是暂时组建起的社团联合体,它们都需要具备现代政治组织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行政上选举组织制度的规范运作完善、财政制度的完善。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具体的有识之士在里面运作,它是目前海外华裔族群最为欠缺的。没有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完善,没有具体的有识之士的积极主动参与,社团和联合体的组织结构就不可能完善,也就不能够妥善完成海外华裔族群在本社区去争取其整体利益的实现。
社区道德的需求
为了争取华裔社区的整体权益, 社区对华裔族群的领导人很必然地提出具体要求的,最起码地要求他们有必要加强自身对现代政治和组织制度的认识,并且在管理社团会务的实践中贯彻落实。
“德高望众”是对海外华裔族群侨领的一个基本要求。为了海外华裔族群和中华民族的利益以及世界进步事业,海外华裔出钱出力,肝胆相照。任何以海外华裔族群社区的名义向华裔成员集聚起来的财物、权力,都必须使用到华裔族群社区和中华民族和世界进步事业的事宜上去,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任何华裔成员是为私或是为公去参与社区运动,一定会在每一个具体的华裔领导人身上体现出来。无论谁以什么样的藉口将集体的财物和权力使用到个人或小集团的身上,都直接涉及到社会道德的底线,必须受到族群集体的抵制、谴责甚至惩罚。
结论
至今为止,毛泽东主席在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之夜为海外侨胞撰写的题词“侨胞们团结起来,拥护祖国的革命,改善自己的地位”,依然是对海外华裔族群自身使命的最高度概括。
中华民族海内外同胞之间的政治社会关系是特殊的中华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国政府和人民与海外华裔族群之间是亲人关系应以友爱为最高原则。海外华裔族群社区如果存在对中国政府认同事宜方面的分歧,应该在相互尊重对方认同情感的基础上,在双方较易达成共识的中华民族历史和现实以及发展前途认同基础上,认识自身必须团结的重要性。承认分歧的存在并不妨碍在社区整体利益上的合作。各方可自由发表各自的观点,多方开展意识形态争论会有利于动员广大侨胞参与政治领域活动,会起到锻炼骨干队伍的作用。
就如同自己的命运必须掌握在自己的手里的道理一样,华裔的事务要由华裔自己做主。自己的节日自己庆祝,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自己制定的宗旨章程原则立场规章制度自己遵守监督执行贯彻。海外华裔族群组织自身的重大社区社会活动,当以寻求当地政府部门、其他政治单位和其他族裔团体的支持,但是,举办华裔社区活动的主导权有必要牢牢地掌握在当地华裔社团组织自己手中。
各个社区都会有成员在以上这些方面做出过努力,无论是成功的经验或者是失败的教训,都是海外华裔族群发展进步最宝贵的财富。失败并不要紧,关键地是要明白努力前进的方向,只要能认定正确的努力的方向,无论多少次的失败,都必须坚持下去。
2010、3、14于芝加哥
2010、5、20更新
原载:芝加哥网
个人创造性因素对社区活动的影响
胡大江
社区是由社团、媒体、商家、驻外使团、地方政府、独立知识分子学者等因素组成,每个机构都由具体的个人组成并由其负责人出面在社区参与活动。
社区活动就是由相关的各机构负责人相互沟通合作完成。
每一个都需要有一个具体的机构提出活动的动议。每一个活动在提出动议的机构都需要由具体的个人提出动议。没有人提出动议,活动是不会产生的。这是个人的创造性因素在社区活动中的影响作用。
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向社区提出举办活动的动议。
一般地说来,提出动议的个人涉及到他对社区活动的参与程度、认识程度,涉及到他提出动议的动机、动力等因素,也是个人创造性因素的显露。
某些动议是由社区外部机构所制定,然后传递到社区的相关机构和人士,交由社区相关机构和人士去具体落实执行。
提出动议和最早接触相关信息的人士被认为是活动最初阶段的知情人。在这群知情人中间对最原始的信息进行首次的处理,提出各自粗略的看法和意见,使活动的组织产生一个粗略的模式。这群知情人将要确定一个小数额的人士出面主持第一阶段的组织工作。最初阶段的工作还包括确定动议是否能够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第一阶段),商议确定具体参与第一阶段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召开第一次会议(碰头会)的时间和地点。
在动议还没有进入第一阶段工作程序的时间段内,知情人应该自觉地遵守将信息保留在最初阶段知情人的范围内,而不应该随意扩散。在没有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前,各方知情人士更不应该自行做出决定向其他社团组织发出举办活动的相关通知。
随意扩散原始信息最容易在社区产生误会和矛盾。
那些不在最初知情人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士,而在最初知情人普遍认为有必要成为第一次会议的参与者成员,那就要由最初知情机构和负责人通过与这些要在下一个步骤中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和负责人进行私下的个人之间的沟通,传递相关信息,征求他们的认同和获得他们的参与许诺后通知他们出席第一次会议。
这个阶段是一个较易产生误会和矛盾的阶段,其中确定出席第一次会议的人选又是一个最容易产生误会矛盾的环节。那些没有被选去出席第一次会议的机构和人士,在事后得知相关信息后,很容易造成误会和矛盾,这就需要最初知情机构和人士在这个阶段的事务性处理环节上要格外小心,尽可能考虑得周全一些。如果发现有误会的苗头有必要及时做出处理解释,尽可能将误会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下。
参与第一次会议的机构和负责人士应该尽可能在第一次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的见解和建议,有什么意见都在会上提出来,包括举办活动的组织架构、负责人、工作分工、财政事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参与者的范围、向外发布消息的名义和方法形式,以及如有必要召开的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各方面尽可能在会上达成共识。一旦达成共识,各方都应该认真遵守。有新的原则性问题如通过沟通仍然无法解决,应该留待下次会议解决。
向外发布消息的形式和以什么样的名义、以谁的名义发布,这也是一个容易造成矛盾和误会的环节。要避免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相关方面应该在指定负责书写草稿的人士,在起好草稿后,尽可能交给参与第一次会议的人士过目,起码做到知会,然后才向外发布。在有众多人士认同认可的文件发出后,即使有机构和人士有意见,相对来说也会少一些。
社区中间主要机构较高层次的负责人与活动的知情人、第一次会议参与者以及为活动组成的临时性活动领导班子之间,一般来说都会存在着各种的内在联系关系。最初知情人都会在自己的活动圈子范围内向部分较亲近的人士传递透露部分信息,并就相关事宜向这些人士征求意见后,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这就在社区范围内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个围绕知情人的一个外围知情圈。这个外围知情圈的人士不一定会成为活动的核心领导成员,但是他们会为核心成员提供参考意见,帮助核心成员完成其所分配到的工作任务。
在社区中会出现有意不将相关信息透露传递给对于相关活动来说有着某种内在关联因素的机构和人士。这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机构与机构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以及成见、偏见、意气用事等因素。这是不利于社区活动的顺利完成的,也是不利于社区的团结的。
将以上这些社区开展活动所必然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以社区机构性机制因素的表述方式详尽地向社区公众传递,目的是希望能够改变社区长期以来由个别人士操控这个社区活动的结构性机制。这种个人包揽的行为模式以个人的喜好为准则,不能够照顾到社区更大范围的机构和侨胞的利益,不利于建构和谐侨社。
一旦社区广大侨胞都对组织社区活动结构性机制有了基本的观念,知道组织社区活动需要依从一定的结构性机制程序去进行操作,那么他们对于那些违背大家达成共识意愿的独断独行者的言行就会给出一个监督性的准则,以便在某些较易产生误会矛盾的环节上加强把关,减少社区不和谐的声音。
200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