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江
芝加哥和統會副會長
2013年9月7日
這篇從網上獲得的無名氏文章,從內容和文風來看,像是一位在美國研讀國際法的中國大陸留學生。立論明確,思路清晰,理論與實際結合,將復雜的法律條文用通俗的語言導出,很有學習參考價值。文章分為四個方面:一、美國當代國際法觀的理論基礎,二、美國當代國際法觀形成的原因,三、美國對當代國際法的態度,四、從法解釋角度看美國當代國際法觀的幾個誤區。 第一段的理論基礎方面,作者將rule翻譯成為“權威”,而將power翻譯成為“控制”,這與通常我對這兩個英文單詞的中文第一語意翻譯有點出入。我通常習慣將power翻譯理解為“權威”“威力”“力量”,一提到“控制”都習慣用control這個單詞,從沒想過power在“控制”語意中的重要地位。而我通常將rule理解為“規律”“規則”“法規”,而沒有將rule與“權威”聯系起來。這也許就是專業與業余之間的區別,層次不同的區別。但當今是信息時代,幾乎所有的知識都可以從網上獲取,我相信只要虛心努力學習,業余份子同樣有提高專業水平攀登山峰的途徑。美國的理論是rule+power“權威加控制”,各項具體的法規依照權威rule制定,而執行法規靠的是控制力power。而自認為具有對世界控制力的美國將國際法看作為一個根據自身利益在是否去執行去遵守上可以任意選擇的工具,所有的國際法對於美國是否有效力,其效力有多大,完全取決於美國根據其在國際環境變化中對自身利益有多大影響來定,這是美國的利益平衡原則,是美國傳統的唯心主義實用主義哲學在國際事務上的具體體現。美國的國際法觀直接作用於臺灣問題。表面上口頭上美國說要尊重國際法、尊重雙邊協定,實際上卻經常置國際社會於不顧,頻頻違反國際法準則。美國行政部門總統簽署了中美聯合公告和美國國會卻制定《對臺灣關系法》就是一例。美國認為光有一個法則在那裏擺著一點作用也沒有,只有有了對國際事務的控制力,這個法則才能夠實現。而且美國經常由不同部門制定不同的法則或協定,屆時靈活選取有利部分加以發揮,這自然就產生了美國的霸權主義。美國的全球戰略靠的就是這個rule+power“權威+控制”。美國的這個全球戰略是美國國際法觀的理論基礎,它支配著美國不斷采取兩面手法去處理國際事務,包括臺灣問題。中國有一批領導人也有信仰此種觀念的傾向,起碼是有一部分知識分子精英在鼓吹這樣的理念,稱為“新權威主義”。中國那些信仰“新自由主義”的知識精英不相信中國具有超過美國的控制力power,因此采取的是一種向霸權主義妥協投降忍讓的態度,在臺灣問題上也是如此。這篇文章突出了美國的理論觀念:在國際關系上,並無朋友,只有利益;沒有永恒的利益,只有短暫的利益;利益的獲得取決於力量。這個力量就是中國人目前最喜歡講的綜合國力。 第二部分說到美國的對外政策以三權分立的形式展現,從而可能在必要時候互相推卸責任,它符合美國在國際事務上采取行動時從中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籍口。中國是否也要學習美國的這種不講信譽的方式方法處理國際事務呢?這是一個樹立國際道德正義信譽形象的問題,美國是早就對此於不顧了的。 第三部分,中國當前社會的整體價值觀正在從無產階級的價值觀向資產階級的價值觀演變,然而,廣大勞動者階級在通往致富的絕望的道路上,不願意就此完全接受資產階級的那套價值觀,因為這些價值觀在文革中曾經被批醜,現在的社會證實其虛偽欺騙性的現實存在,反而感覺到無產階級價值觀對自身的現實利益,對重新樹立無產階級價值觀所能為自己帶來利益充滿期望。中國領導人一旦脫離中國的勞動者階級,於中國勞動者階級的切身利益於不顧,他也會像美國那樣采取實用主義的價值觀去判斷國際事務,處理國際關系,去判斷臺灣問題,去判斷中美關系,因此,中國領導人也就會顯示出某種妥協忍讓軟弱虛偽的態度,回復到晚清封建統治者和蔣介石時期在處理國際事務上的心態,總認為百姓是無知的,百姓參政是會壞事的。在歷史上,中國革命的領導人在對待資產階級在國際關系中建立起來的一套法則體系,並不是采取一味遵循的態度。毛澤東就參加講聯合國對北朝鮮和中國的判決於不顧,在朝鮮戰場上與聯合國軍打仗。這些年來,中國為其不願意明言的利益,一直采取在聯合國投棄權票的態度。這種態度無形地對美國的霸權主義起著放任作用,與第三世界朋友的民族生存利益於不顧。在聯合國的許多援助項目上與小國爭。在國際事務上呈現不顧朋友,只講利益的表現,這些表現自然地在第三世界國家中造成信譽影響。胡錦濤目前正在努力改變這種傾向,並已有了一些成績。 第四部分,法與實踐是兩個範疇。文章提到1995年李登輝訪美,美國參眾兩院只有一個參議員投了反對票,幾乎是全體議員一致通過法案支持李登輝訪美。為什麽當時在美國國會中,中國只有一個朋友呢?為什麽那麽多的黑人和墨西哥裔議員都不支持中國呢?有人說,這是因為臺灣花了巨款到國會遊說拉攏議員,因此中國也應該到國會去遊說。2002年全美和統會成立大會在芝加哥召開,其中喊得最響的就是要在民間籌集幾千萬遊說經費去做議員的工作。這僅僅是金錢能夠解決的問題嗎?問題是美國從來就不願意老老實實地尊重中國的主權,因為美國認為如果尊重中國的主權將會與美國的利益相沖突,會對美國利益構成嚴重威脅,因此美國在臺灣問題上還是繼續采取控制power的道路,總要千方百計地將臺灣控制在美國的勢力控制範圍內。美國的利益在臺灣問題上的立場在根本上產生了與中國的利益的沖突。中國的民族國家包括階級政黨的領導人理應依照中國的利益在臺灣問題上確立一個明確的立場,不允許美國向中國領土上的敵對勢力出售武器。但是,直至目前,中國政府對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只能夠在口頭上抗議兩句。所以我們有必要觀察中國政府領導人到底要依從什麽樣的國際法則,什麽樣的價值觀,什麽樣的哲學思想理論去處理臺灣問題,制定臺灣政策。因為什麽樣的國際法則,什麽樣的價值觀,什麽樣的哲學思想理論,就會產生出什麽樣的對臺政策,這樣,我們就可以看清楚某些中國領導人不斷在臺灣問題上向美國讓步的部分原因。什麽叫做國際沖突?一旦遊泊在臺灣海域附近的美國軍艦被中國的軍用雷達鎖定,美國軍艦就必須發射導彈首先擊毀中國陸地固定導彈發射基地,以保護美國軍艦的安全。這必然產生國際沖突。但是美國導彈卻不能完全摧毀在陸地上移動的和海底的導彈發射器。胡錦濤強調的是軍事鬥爭的準備。在戰場上得不到的,在談判桌上同樣得不到。戰爭是政治的最高手段。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不是我有意想要突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這面旗幟,而確實是有人不繼續廢除偽法統,有意模糊一個中國原則,要去維護“中華民國”的旗幟,逼迫我們要去堅定地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這面旗幟。模糊一個中國原則的做法這在國際法觀上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這個問題所涉及到的各方面問題實在是太多了,我們不得不加以極端的註意。如果不從全球視野去觀察理解臺灣問題,我們將無法看清臺灣問題的實質。不對美國的全球戰略、價值觀、國際法觀和霸權主義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和認識,我們同樣將無法看清臺灣問題的實質。在臺灣問題上,賣國賊不是沒有而是有大有小,有的只是偷偷摸摸地在賣國,有的是糊裏糊塗地在賣國,有的還要打著愛國的旗號,打著上頭的精神在賣國。我們並不反對和平解決臺灣問題,但臺灣問題不是僅僅只允許使用和平的手段去解決。我們說臺灣問題的復雜性就在這裏。現在有人在散布說美國會主動放棄臺灣。這是對美國缺乏的基本認識所至。美國作為超級大國其利益就建立在像類似臺灣海域這樣的國際海運線上,否則美國根本就不需要有如此強大的海軍艦隊遊弋駐守在海外。即使中國從來就沒有想要封鎖切斷這條海運線,而是想要更加自由地使用這條海運線,而美國就是不願意讓中國擁有這樣的自由出入行使在國際海運線上的自由。這是帝國主義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至今為止,在國際事務上體現國際約束力的手段仍然是以經濟封鎖作為最強大的制裁手段。中國如果沒有毛澤東咬緊牙關自力更生發展核武器和航天工業,歷史進程發展至今,中國依然無法在臺灣海域與美國較量。中國現今已經是一個擁有反衛星導彈技術的國家了,一旦美國失去了封鎖中國的經濟發展途徑的手段,中國就真正的活了,世界也就真正地活了,中國人民就站得更高了,世界人民就會更加團結成一家人了,臺灣問題就不再成為問題了,美國屆時只能夠以平等的地位向世界各國靠攏,怪怪地遵守國際法準則,人類將以此為坐標開始向新的紀元邁出第一步,超級霸權主義大國將徹底地從地球上消逝。我堅信的是毛澤東的定論,用革命的兩手對付反革命的兩手。戰爭打起來是沒有邊界的。要麽戰爭引起革命,要麽革命制止戰爭。馬克思告訴我們,無產者失去的只是鎖鏈,獲得的將是整個世界。
附:評述美國當代的國際法觀――兼論國際法解釋
1996年,美國先後制定了《赫爾姆斯-伯頓法》、《達馬托法》,當年9月初又空襲了伊拉克。這些行動表明,美國表面上口頭尊重國際法,尊重雙邊或多邊協定,但實際上又置國際社會於不顧頻頻違反國際法準則。因此,這就涉及到美國對國際法的態度,或者說美國當代的國際法觀念的問題。本文將從理論與現實的角度來評述美國當代的國際觀。
一、美國當代國際法觀的理論基礎 美國當代國際法觀受其國際觀念、全球戰略的支配。美國當代國際法觀理論淵源於其國際關系理論和國際主義思想。即在國際關系上,並無朋友,只有利益;沒有永恒的利益,只有短暫的利益;利益取決於力量。美國國際關系理論認為,美國作為一個超級強國,享有超過國境的影響力,在許多領域都有廣泛的利益。美國的國際主義思想就是由美國充當“世界領袖”,用美援來占有別國的主權,用美國的實力來維持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世界秩序,建立美國的世界霸權。 美國國際關系理論滲透於國際法學中,就形成了目前在美國較為流行的三個學說,即:權力政治學說,政策定向學說和權威+控制學說。其中權威+控制(rule+power)學說是目前影響美國國際法觀的最重要的理論學說。它是由耶魯大學政策法學派提出的,其主要內容是,不同的角度和客觀環境的影響使國際法處於不斷抉擇的過程中,從而使國際法不再是平面的而是立體的,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在美國看來,隨著國際環境的變化,國際法的效力有無和效力的大小要看權威和控制結合的程度,假如,只有權威(rule)則只是權威的神話,權威是沒有“權威”的;只有控制(power)才是赤裸裸的強權,但是情況需要,強權也是有國際法效力的。所以,這一學說成為當今美國外交實踐及有關國際活動最有力的理論武器。
二、美國當代國際法觀形成的原因 1.國際關系格局的變化。二戰後,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發生巨大變化,亞非拉國家紛紛獨立,促使國際法轉變成為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的國際性法律。進入90年代冷戰結束,世界格局雖然向多極化發展,但從綜合國力來看,美國仍是第一強國。大國實力對當代美國國際法觀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因素。 2.美國獨特的歷史經歷。美國本土從未受到入侵,因此,它不能認識到國際法對防止戰爭,維護和平和對沖突的控制作用,反而對一切國際的法律和外交制約,認為是對其本國強權的限制。 3.美國對外政策的不穩定。美國的對外政策缺乏穩定性。由於受到每隔四年一次總統選舉制度的影響和院外集團以及其他利益集團的強大壓力,從而使美國總統辦公廳、國會和國務院三家外交決策經常出現一個決策三家不同聲音的怪現象。對外政策的不穩定導致其國際法觀的多變性。 4.國際法自身的軟弱性。國際法對於組成國際社會各個國家的最高權僅限於它對各國設立義務,要求它們遵守並在有限範圍服從習慣或條約。國際法的背後並不象國內法有可依賴的強制力(機關)保證執行。國際法自身軟弱性的特點也是美國當代國際法觀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美國對當代國際法的態度 首先原則上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美國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它既承認國際法作為法律為其所遵守,又認為國際法是其國內法的一部分。美國統治階級看到國際法在某些方面能使各國根據自身利益協調共同的期望和行為。繁多的法律程序在調整國家間日常事務之間起著作用:各國互派外交官並賦於外交豁免權,普遍接受的法規管制著運輸和通訊,從貨幣政策的制定到防止核武器擴散等,在各種各樣的事情上都達成了具有實際法力約束的具體協定。
其次,它又認為國際法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全世界沒有共同的價值觀,沒有共同的力量基礎的情況下,國際法與國內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在沒有權威保障的國際法律秩序的情況下,任何秩序只能來自均勢。因此,美國認為國際法發揮的作用僅是一種由條例和準則形成的制度表現出法律的特性,然而現實上卻沒有權威可以通過法律的媒介建立秩序。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常常是只有法而無法律秩序,國際法也無力建立起穩定的國際法律秩序。
第三,足以承受無視國際法需要的代價。一般說來國際法的制裁性源於違反它必將付出重大的可能代價之中。這種代價包括國際輿論的壓力,國際法的“軟約束”和國際幹預等。從國際法的“軟約束”來看,1986年國際法院判決美國於1984年尼加拉瓜國際港口布雷是違反國際法的,美國反對這一判決,並拒絕支付尼加拉瓜政府的要求的並經法院判決的賠償。同樣,1996年9月,伊朗針對《達馬托法》向國際法院狀告美國,無論結果如何,對美國來說都是無約束力的。而國際幹預在當代的加強及其結果,無形中使國際法律秩序得到了某種“硬化”或“加固”。近年來,聯合國以聯合國憲章和安理會決議及其它有關的國際法準則為依據,對一些小國進行國際幹預,如對利比亞實行空中禁運等,但是國際幹預對美國來說卻無濟於事的。
四、從法解釋角度看美國當代國際法觀的幾個誤區 依法解釋理論,法解釋包括法解釋學和法解釋實踐活動兩個範疇。法解釋的實踐行為與法解釋學這種學問是不同的事物,正如政治實踐與政治學是不同的事物。通常國際法解釋是從法解釋學方面來談的,即國際法解釋主要是條約解釋,須有條約當事方全體同意的解釋才是有權解釋,未經全體當事方同意,單方作出的解釋是非有權解釋。但是國際法解釋更多的是用於國際法的實踐活動。美國對於其加入的條約,很少糾纏於條約解釋,美國國際法解釋大量表現在對其種種違反國際法的行徑,它總要從法律的角度為自己的違反行為作辯護。國際法解釋的實踐活動是法解釋的實踐表現形式之一。而且對法解釋作廣義的理解,法解釋應當視為帶有實踐的價值選擇的活動,容易導致主觀性。因此,美國對其行為的國際法解釋是一種價值判斷和帶有本國意誌色彩的活動,它與美國當代的國際法律價值觀是一致的,也能夠解釋(作為一種方法)和體現美國當代的國際法觀。
第一,美國的主權概念。確切地說,美國並無完整的主權概念。在它看來,主權原則作為國際法的準則,涉及的只是獨立於外部權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為規範。只承認各國法律上的平等,而缺乏功能上的平等。依其國際關系理論,強國享有超過國際影響力的,在許多領域都有廣泛的利益,因此,尊重主權原則無疑對它的本國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依其rule+power理論解釋,此種狀態下,主權原則與本國利益相沖突,美國選擇只走power道路。如80年代出兵巴拿馬,實行特別301條款,指責別國人權就是power-赤裸裸強權的表現。
第二,美國的條約觀。在美國,條約被視為國內法律的一部分,但又分為自動執行條約和非自動執行條約,在條約與法律沖突時,傾向於適用“後法律優於前法律”原則。“約定必須遵守”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但美國出於自身利益,為了逃避這一原則,經常在“條約”上耍文字遊戲。比如在處理中美關系上,中美關系是建立在三個聯合公報基礎之上的,但美國國會早在80年代初就通過了《對臺灣關系法》。依rule+power學說解釋,美國認為聯合公報只是rule,只表明一種外交宣誓,屬於所謂的“無約束力的協議”,如果政治需要,美國就會在一段時間內承諾遵守聯合公報,而一但形勢逆轉,就會通過國會立法進行一系列反華活動。事實上,依照國際判例說明,不同名稱的條約並不意味著條約法律效力的不同。同樣,中美聯合公報明確了雙方權利和義務,因而是有法律效力的,這一效力不是時有時無的,而是長期的,穩定的。
允許李登輝訪美事件也反映了美國條約觀的矛盾性。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在美國權威之下訂立或將訂立的一切條約,均應為國家最高法律。”而針對訪美事件,各個官方解釋卻大相徑庭。先是美國國務院承諾不允許李登輝訪美,因為這違反“三個聯合公報”,而隨後白宮發言人卻又說允許李訪美不違反“8.17”聯合公報,中美關系仍是以“8.17”作法律基礎的。美國總統的解釋是:允許李訪美是以解釋美國憲法為基礎的,人人都有結社的自由,所謂“尊重人權”。可見,實際上美國的條約觀念是極為混亂的,有以國內法來解釋國際法之嫌。
此外,條約在美國國內法的地位也是不完整的。如美國加入的《公民政治公約》,不僅作出保留,而且在執行中只有聯邦政府執行,對州一級政府及私有制企業並無約束力。最近的一個例子就是紐約市警察局於1997年4月1日起執行紐約市外交車輛處罰新規定,盡管這嚴重違反了1961年《日內瓦外交關系公約》,但美國認為外交豁免權不應成為蔑視紐約地方法律的特權。
綜上所述,美國當代的國際法觀即國際法價值觀是其綜合實力的體現,是立體的、動態的、多變的,是難以和國際法及其準則相協調的。如果說國際法是國家之間意誌的協議,那麽國際法觀則是一國意誌的反映,因此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開辟對國際法律價值的研究有利於國際法學的發展,與此相適應,也應加強對國際法解釋的實踐行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