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诺贝尔奖基金会的真正金主其实也是共济会

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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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的话题之一是诺贝尔奖。媒体宣传,公众被误导──都以为所谓诺贝尔奖是一位瑞典发明家诺贝尔用自己的遗产所设立的一项无关政治、客观公正、体现普世价值的科学文化的世界性大奖。殊不知,这个奖的背景来历其实非常复杂。诺贝尔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早已不是诺贝尔死后留下的区区遗产。其当今的多元金主都是欧美共济会的金融基金───主要是罗斯切而得金融家族。检索《维基百科》的词条”诺贝尔经济学奖“,人们会惊讶地读到以下这一段文字: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诺贝尔经济学奖:
瑞典国家银行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通称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银行经济学奖。此奖项并不属于诺贝尔遗嘱中所提到的五大奖励领域之一。而是由瑞典国家银行在1968年为纪念诺贝尔而增设的,其评选标准与其它奖项是相同的,获奖者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选,1969年(该银行的300周年庆典)第一次颁奖,由挪威人朗纳·弗里施和荷兰人简·丁伯根共同获得。
虽然经济学奖在1969年设立之后,成功整合进入了诺贝尔奖的评选体系里,但实际上根据诺贝尔奖的正式官方立场,经济学奖并不是诺贝尔奖。
诺贝尔后人对于瑞典国家银行的作法,也多所批评,认为这是经济学者企图提升地位和声誉的手段,其侄孙Peter Nobel更称有关奖项是占诺贝尔之名的布谷鸟。“
───原来,所谓”诺贝尔经济奖“并不是诺贝尔设立的,并且根据诺贝尔奖委员会的官方立场:”经济学奖并不属于诺贝尔奖。“
阿尔弗雷德·诺贝尔(1833.10.21—1896.12.10),瑞典军火商。他在中国媒体的介绍中,常被描述为“大化学家”和“大发明家”。其实他没有发明过任何东西。
诺贝尔1833年10月21日出生在斯德哥尔摩,11岁时他与家人迁居俄国的圣彼得堡。他的父亲是一位化学工程师,接受了为俄罗斯海军研制“鱼雷”的工程。诺贝尔只读过小学,15岁起即参与父亲的军火研制。
诺贝尔发现,只要把传统的炸药硝化甘油硅土之类的惰性吸收剂混合,加工为爆炸物就可以制成便于携带运输的安全炸药。1867年,诺贝尔把这种混合配方注册专利,并命名为“代纳迈”(Dynamite),Dynamite来自希腊文的“力量”。这就是他的全部发明。
诺贝尔本人是一个成功的军火商人。但是诺贝尔只读过小学,文化很低,不懂科学,生平
对于科学也并没有任何发明或贡献,他至今被人们记住的原因是他建立的“诺贝尔奖金”。

阿尔伯特·诺贝尔于1896年去世,身后留下了遗嘱,即最初的五项诺贝尔奖。

事实上,诺贝尔的遗嘱有好几个版本。

1895年11月27日法国巴黎的瑞典-挪威人俱乐部上立下最后遗嘱,用其遗产中的3100万瑞典克朗成立一个基金会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每年奖给在前一年中在自然科学领域、生理学或医学领域有最重要或具有开创性发现的学者,不论男女,不论瑞典人和外国人,都有资格享受。

在诺贝尔的这个遗嘱里,并没有提到设立文学奖和和平奖。

诺贝尔奖也没有数学奖─── 因为他本人不懂数学,认为数学是玄想性的形而上学的,对人类意义不大。

诺贝尔1896年逝世。诺贝尔没有子女,所以遗嘱的主要执行人是他生前的情妇、女秘书伯塔(Bertha Kinsky)女士。伯塔女士是德国共济会会员,在晚年对诺贝尔影响极大。她也是诺贝尔在金融证券投资上的合伙人,为他引进了罗斯切而得金融家族的合作伙伴。

诺贝尔遗嘱将遗产委托斯德哥尔摩私人银行照管,并在巴黎瑞典俱乐部公证。

诺贝尔死后,伯塔将诺贝尔留下的资产引入其他股东组建为诺贝尔基金会。最重要而必须注意的一点是:现在的诺贝尔基金并非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一的诺贝尔遗产,而是吸纳了包括罗斯切尔得金融家族入股的众多合股人的资金。只是用诺贝尔的名义命名。

诺贝尔死后,由于诺贝尔的遗产数额大,遗嘱处理牵涉到许多合伙人的利益,瑞典的有关机构花了几年时间才分配清楚。与诺贝尔评奖有关的机构挪威议会、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瑞典文学院和皇家科学院分别于1897─1898年通过了遗嘱。这样,诺贝尔遗嘱才算正式确立。
1900年6月29日,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正式确定,这一天,也正是诺贝尔基金会正式成立的日子。
伯塔女士主持诺贝尔基金会工作。伯塔女士也是诺贝尔神话的主要制造者。

最初的诺贝尔奖金仅分为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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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给在物理方面有最重要发现或发明的人;
  • 奖给在化学方面有最重要发现或新改进的人;
  • 奖给在生理学或医学方面有最重要发现的人;
  • 奖给在文学方面表现出了理想主义的倾向并有最优秀作品的人;

1901年12月10日即诺贝尔逝世5周年时,诺贝尔奖第一次在瑞典皇家音乐学院颁发。从1902年起,诺贝尔奖每年由瑞典国王亲自颁发,成为瑞典的国家奖。瑞典王室与德国共济会关系紧密。自从瑞典国王古斯塔夫6世起,瑞典国王都是共济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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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共济会、瑞典共济会、德国共济会都是18世纪近代欧洲共济会的创始者。

[注:目前所知最早的石匠建筑师共济会,是1250年德科隆成立的第一个石匠总会所。这个会所最早使用圆规、矩尺作为石匠行会标志。15世纪末斯特拉斯堡举行的各地石匠总会的集会上,正式颁布了石匠行会会徽。从此科隆和斯特拉斯堡石匠总会分管南北德国各地会所。这种共济会是真正的石匠建筑师的手工业者行会组织,与1716年以后英国的“精神石匠”共济会组织并不相同。]

18世纪德国共济会与苏格兰共济会合流,吸纳了贵族成员。冯·昆得伯爵(Karl Gotheif, Baron Von Hund und Alten-Grotkau  1722-1776)在 1742年加入来自苏格兰的圣殿骑士团共济会组织。

该组织主要成员来自被苏格兰驱逐出境的詹姆士党Jacobite贵族。据说昆得被一位红羽毛骑士发展入会,此人就是苏格兰共济总会会长爱格灵顿伯爵(Alexander Montgomerie, 10th Earl of Eglinton)。昆得加盟后引入了中世纪圣殿骑士团Templar Masonic Order  的绝对仪式体系。

昆得宣称共济会是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的继承者,在欧洲大陆引导各国共济会组织的建设。

昆得于1751年在德国建立了圣殿骑士会所Templer Chapter。圣殿骑士体系很快传遍德国,很多上层贵族都加入了会社宣誓效忠,尤其普鲁士王国有很大影响力,最著名者如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大帝 Friedrich der Gro?e。

1777 年瑞典共济总会会长Grand Lodge of Sweden与瑞典国王卡尔十三世Karl XIII在柏林建立了德国共济总会Mutterloge Zu den drei Weltkugeln,将具有玫瑰十字团传统的瑞典体系Swedish system共济会与德国共济会结合。

德国诗人施罗德 Friedrich Ludwig Schr?der是德国共济会的重要改革者,他依照英国共济会宪法重建德国共济会体系,并说服歌德和魏玛公爵奥古斯杜Karl August采用他的体系。

1782年6月16日至7月 16日在威斯巴登Wilhelmsbad召开的共济会大会上,德国共济会宣布与圣殿骑士团分道扬镳。此后德国的圣殿骑士共济会便让位给比较世俗化的近代共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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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1905年伯塔女士提议补充设立诺贝尔和平奖金,该奖由挪威国会组织评选,奖给为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废除使用武力作出贡献的人。她本人于1905年作为第一人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由上述可见,“诺贝尔奖金”和诺贝尔本人的生活一样复杂,实际是欧洲王室、贵族、银行家们的一面旗帜。

瑞典中央银行瑞典语:Sveriges Riksbank、Riksbanken),又名瑞典国家银行瑞典银行,始创于1668年,是瑞典中央银行,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

1968年成立三百周年时,为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瑞典央行出资设立了瑞典银行经济学奖,即诺贝尔经济学奖
 “瑞典银行”是瑞典的股权并不是瑞典人拥有,也不是由瑞典国家拥有,而是由“国际出资人”拥有。

[瑞典中央银行的前身为约翰·帕姆斯特鲁奇于1656年成立的斯德哥尔摩银行(Stockholms Banco),为瑞典第一间银行。斯德哥尔摩银行是私人银行,发行了欧洲第一批钞票,但由于公众对这批钞票缺乏信心,银行于1664年倒闭。

4年后,瑞典国会成立国会银行(Riksens St?nders Bank),直接由国会规管。国会银行资助了瑞典对外用兵,如斯科讷战争大北方战争。1701年,银行发行名为transportsedlar的票据,即现代钞票的前身。

1866年,瑞典议会取代旧有国会,国会银行改为现名。1873年,瑞典加入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实行金本位,并开始发行瑞典克朗。1897年,《国家银行法案》(Riksbankslagen)通过,国家银行成为瑞典的中央银行,享有独家发行钞票的权利。]

奖牌 分类 特点

 
物理学 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颁发

 
化学 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颁发

 
生理学或医学 瑞典卡罗琳医学院负责颁发

 
文学 瑞典学院负责颁发

 
和平 挪威议会诺贝尔和平委员会负责颁发

 
经济学 1968瑞典银行在其成立三百周年纪念之际增设了“瑞典国家银行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经济学奖”,每年由这家银行提供与当年诺贝尔奖金相同金额的奖金,交由诺贝尔基金会统一使用。该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负责颁发,同时诺贝尔基金会不再接受其他无关诺贝尔遗愿的奖项,试图与诺贝尔基金会做出连结的提案。

 诺贝尔奖大量被授予了犹太裔学者,超过10人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比如:1927年的亨利·伯格森(法国)、 1966年的阿格农(以色列)、1958年的鲍里斯·列昂尼多维奇·帕斯捷尔纳克(苏联)、1966年的奈莉·萨克斯(德国)、1969年的萨缪尔·贝克特(法国)、1976年的索尔·贝娄(美国)、1978年的艾萨克·布什维斯·辛格(美国)、1981年的埃利亚斯·卡内蒂(英国)、1987年的凯瑟夫·布罗茨基(美国)、1991年的内丁·戈迪默(南非)、2002年的凯尔泰斯·伊姆雷(匈牙利)……

愚蠢的中国主流精英是多么渴望西方化,对西方主流文化的每一个名堂趋之若骛,却很少追本溯源,问个为什么,不了解西方文化的背景是多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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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方式:

诺贝尔基金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钱生钱,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的金额。管钱是很累的,如何让钱生钱而又不致造成损失,这让基金会很伤脑筋。根据 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对“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那时有许多国债都以黄金来支付利息。股票市场则碰都不能碰,因为它风险太大,弄得不好会“血本无归”。

1946年瑞典国会同意基金会享受免税待遇。美国国会于1952年也立法通过,诺贝尔基金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

1953年,瑞典政府允许基金会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20世纪60、70年代,如以瑞典克朗计,诺贝尔奖金数额增加了许多。80年代,股市增长迅速,基金会的资产不断增值,不动产也在不断升值。1987年基金会将所有不动产转到一家新成立的上市公司名下,后来,基金会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于是大大发了一笔。

2000年1 月1日,基金会的投资规则有了新的改进,允许将资产投资所得用于颁奖,而不像过去那样,用来发奖金的钱只能来自于直接收入,即利息和红利。这意味着基金会可将更高比例的资产用来投资股票,以获得更高的回报和更高的奖金数额。现在,诺贝尔基金已增长到40亿瑞典克朗。

由于诺贝尔基金会理财有方,世界上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设于1985年的日本两项大奖“日本奖”和“京都奖”,以奖金数额论,与诺贝尔奖属一个档次。他们就是根据诺奖的模式设立和操作的。为此,他们还为诺贝尔基金会捐了巨额的资金。

1985年4月20日,日本科学技术基金在举行首届颁奖仪式后,为瑞典诺贝尔基金会设立一项特别奖,奖金为4500万日元,以“认可诺贝尔基金会自 1901年以来在促进科学与国际理解上所起的作用”。

1985年 11月10日,京都的INAM0RI基金会将首届“京都奖”颁给了诺贝尔基金会,以“按照诺贝尔奖的精神推动科学、技术和艺术发展”。另外,瑞士的巴尔赞 (BALZAN)基金会,也将其设立的首届大奖,约100万瑞士克朗奖给诺贝尔基金会,恭贺诺奖成功运作60年。
 

专家谈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作者:香港中评社    刘晓波案终审裁定书诺奖文字声明(博讯翻译,有出入之处,以原稿为准)
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决定将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刘晓波,(以表彰)刘晓波为中国的基本人权而进行的长期的、非暴力的的努力。挪威诺贝尔奖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相信,人权和和平是紧密相关的。人权是诺贝尔遗嘱中提到的“国家间的兄弟友情”的前提条件。

中评社北京2月11日电/新华社报道,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刘晓波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0年2月 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中新社记者采访了著名刑法学者、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和刑事诉讼法学者、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教授。他们分别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和适用程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高铭暄教授认为,法院判决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他指出,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公民权利,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于第51条、第54条规定,“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国宪法作出的这一必要限制,不仅仅是公民其他宪法权利得以充分实施的先决条件,同时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自由表达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也正是基于此,当前多数国家刑法中都有侮辱、诽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规定。比如,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5条规定了煽动规避公民义务或者违抗公共机构的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在西方国家以煽动治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美国在上个世纪就先后审理了申克邮寄反征兵传单,煽动军人反抗服役案;艾布拉姆斯印制、张贴反对美国出兵的传单,呼吁军火业工人进行总罢工案等。

    被告人刘晓波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零八宪章》等一系列文章,在内容和方式上均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一方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内容违反了中国宪法关于国家政权、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组织或者劝诱他人组织签名并公开在网际网路上宣传煽动他人加入其中,共同改变现有政治,推翻现有政权,其方式已经不再是个人思想、言论的表达,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包括美国、欧盟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有关“言论自由”的普遍实践的限制标准,即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必要性要求。

  赵秉志教授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行为和有关情节,对被告人刘晓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是适当的。他指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第5条有着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中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中均需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应当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危险性来决定必要的刑罚。具体到言论煽动类犯罪,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或者说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性质。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看,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等;社会利益如公序良俗、民族平等等;个人利益如个人的人格、名誉等。利益性质不同,决定了刑法保护的重要程度和法定刑规定上的不同,这在中国刑事立法上有着充分体现: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为15 年有期徒刑。二是煽动表达的方式。就表达方式而言,有口头、书写、印刷、出版、媒体等方式,由口头表达到媒体表达特别是网际网路等新媒体表达,其可能达到的影响力、破坏力和法律干预的紧迫性及处罚的严重性依次递增。比如,造成197人死亡,1600多人受伤的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就是经由网际网路煽动直接引发的。三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裁量刑罚时有必要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罪过大小、是否从事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职业、有无前科、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在本案,法院根据以下事实,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与其罪行是相适应的,也是必要的:(1)长期从事煽动颠覆活动,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2)具有推翻现有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明显故意;(3)利用网际网路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进行颠覆煽动;(4)组织或者劝诱他人组织签名,煽动言论被广泛链结、转载、浏览,在事实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一些西方媒体的批评意见失之偏颇。审判公开是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为此先后于1999年、2007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要求、违反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公民旁听审判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作了具体规定。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的审判已经实现了全面、及时公开的要求,但是,囿于法庭场所条件和参加旁听人数等客观原因,实践中存在不能满足所有想参加庭审旁听人员要求的情形是正常的。本案影响较大,要求参加旁听一审庭审的群众较多,因旁听证已经发完致使一些外国记者和外交官员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是可以理解的,而被告人的妻子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属于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故以此怀疑甚至否定本案一审审理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是完全错误的。在律师帮助和辩护权利方面,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本案自采取强制措施至一审开庭审判,历时1年之久,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还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文件强调的犯罪嫌疑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要求,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全面实现,故根据本案庭审时间较短而断定本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是不严肃的。关于二审审判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为了确保不开庭审理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所以,对于事实清楚二审案件适用不开庭审理,既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还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符合诉讼程序的双重价值追求。此外,本案一审、二审均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说明公开审判是中国刑事司法中贯彻诉讼整个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高刑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波,男,54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号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 9 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 39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刘晓波,听取刘晓波的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刘晓波于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以撰写并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广泛征集签名等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煽动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览。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探、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刘晓波的供述等。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事件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认定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刘晓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的辩护意见为,刘晓波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行为系正常行使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对刘晓波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未予折抵刑期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 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年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了三百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览。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证明:

1、证人刘霞(刘晓波之妻)证明:刘霞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电脑,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电脑。因刘霞根本不懂电脑,所以从来不用家中的电脑,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电脑。刘晓波使用电脑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刘霞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他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刘霞不清楚家里的电脑以什么形式上网,上网的事情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刘霞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刘霞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帐户里,刘霞每月不定期地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复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帐号,有上网记录。

4、证人张祖桦证明:张祖桦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张祖桦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证明:2008年12月初,何永勤受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何永勤看后签名,何永勤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赵世英传送了宪章,并征求赵世英的修改意见,并让赵世英寻找别人签名,赵世英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四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赵世英到广州征集签名,赵世英到广州征集了五人签名。

7、证人姚博证明:2008年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跟姚博见面时,跟姚博说了宪章的事,姚博同意在宪章上签名。

8、证人周舵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周舵家给周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周舵帮忙修改。刘晓波走后,周舵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周舵在网上看到宪章时发现上面有自己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证明:2008年11月底,范春三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范春三看了,刘晓波问范是否签名,范春三统一签名。范春三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写的文章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分别证明:2008年11月至12月间,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的,徐君亮、智效民、滕彪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证明:2008年12月份,王仲夏在网上看到了《零八宪章》,王仲夏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王仲夏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 10号楼 1单元502好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12月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电脑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电脑中的Skype聊天软件记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记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探、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 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年10月4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 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 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 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 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 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 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 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7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 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该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 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警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年12 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至到 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年12 月9日,在域名为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录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11-25,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文本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刘晓波供认其使用电脑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门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刘晓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播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并广泛征集签名等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刘晓波采取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处理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广泛征集签名等方式,公然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事件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览,影响恶劣,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刘晓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随案移送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晓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怀
代理审判员 林兵兵
代理审判员 刘东辉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在过去几十年,中国取得了经济进步,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数亿人摆脱了贫困,人民参与政治的视野也宽广了。

中国的新地位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在违犯一些它自己签署的国际协议,并违犯它自己制定的政治权益。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实际上,这些自由被剥夺。

在过去的20年,刘晓波一直是强有力的中国基本人权实践的发言人。他参与了1989年天安门运动,是零八宪章的主要作者。、、、、 零八宪章公布的第二年,刘晓波被以颠覆国家政权判11年。这个判决违犯了中国自己制定的宪法和基本的人权。